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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

給付月租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

原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
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訴訟代理人
蕭定維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給付月租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3日下午4 時1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9,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一、原告主張兩造有服務契約但被告積欠月租費至107 年1 月18日止有新台幣47,638元,此部分被告不爭執,被告應依約給付。至原告主張107 年1 月19日至108 年6 月2 日之違約金新台幣171,455 元,經大約參考相關同業利潤標準認為應酌減為新台幣51,362元較為公允,經加計不爭執之租金,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並駁回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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