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
- 原告
-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被告
- 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村
- 訴訟代理人
- 蕭定維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給付月租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3日下午4 時1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9,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一、原告主張兩造有服務契約但被告積欠月租費至107 年1 月18日止有新台幣47,638元,此部分被告不爭執,被告應依約給付。至原告主張107 年1 月19日至108 年6 月2 日之違約金新台幣171,455 元,經大約參考相關同業利潤標準認為應酌減為新台幣51,362元較為公允,經加計不爭執之租金,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並駁回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