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2號
- 原告
- 好伙伴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小琪
- 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 被告
- 陳孟孺
蔡奕雲(原名蔡松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孟孺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被告蔡奕雲居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被告陳孟孺所負責之生鮮股份有限公司亦在新北市永和區(本院卷第35頁),被告二人與本院均無任何管轄之連繫,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