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2號原 告 好伙伴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小琪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陳孟孺 蔡奕雲(原名蔡松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孟孺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被告蔡奕雲居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被告陳孟孺所負責之生鮮股份有限公司亦在新北市永和區(本院卷第35頁),被告二人與本院均無任何管轄之連繫,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