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3號原 告 黑綿羊映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志 被 告 心動態動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倫嘉堯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