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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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學臣
林其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沛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