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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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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學臣

      林其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沛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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