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滯報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沈玲婕
- 原告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宗信稅務記帳代理人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821號原 告 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玲婕 被 告 宗信稅務記帳代理人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滯報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原告提出由被告出具用印之商務中心合作契約書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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