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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146號

原告
美好一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天放
被告
成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拾陸元整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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