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梭羅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雷岡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萬6698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8 萬4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 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