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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70號

原告
鄒貴塘
被告
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恩
被告
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世龍
被告
三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之規定自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參加柬埔寨金吳聖卡雙城雙飛5日行程,於柬埔寨機場遭被告惡意遺棄,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等語。而查,原告與被告超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36條第2項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在卷可稽,本件既為旅遊糾紛,且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則依上開規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因連帶債務不宜分割審理,為避免裁判矛盾,宜一併移送,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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