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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8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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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胡瑞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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