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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 原告
    尬乙網紅企業社法人
  • 被告
    胡瑞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8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尬乙網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瑞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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