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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5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560號

上訴人
陳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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