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58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3586號

原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林倩瑋
被告
仕良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良冠
被告
陳薇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彰簡字第41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一項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零肆佰元、本判決第二項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間車輛租賃契約書第九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400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停車費代墊款65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卷,下稱彰化地院司促字卷,第3頁),嗣於107年11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0,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仕良發有限公司(下稱仕良發公司)邀同被告林良冠、陳薇如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3月30日向原告承租車號000-0000之車輛乙輛(下稱系爭車輛),租期48個月,雙方約定租金每月66,700元,一期一付並以開立支票方式繳付租金,雙方並簽有車輛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詎被告仕良發公司於107年5月5日退票後即未再依契約繳付租金,經原告以臺北長安郵局存證信函第00589號終止契約,被告仕良發公司尚積欠租金66,700元(107年4月30日至107年5月29日共1個月之租金)、停車費代墊款65元。又依系爭租約第貳條第五項第3款準用第壹條第八項約定,被告仕良發公司應補償原告未到期租金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折舊補償金733,700元(月租金66,700元×未到期月數22個月×50%)。為此,爰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租賃契約書、特別約定同意書、臺北長安郵局第00589號存證信函、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補繳通知單等件影本為證據,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00,400元(租金66,700元+折舊補償金733,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即107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8,810元合 計 8,8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