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3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盧世鈞 林婕汝 被 告 惠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被 告 陳碧霞 黃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劉英芬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零陸拾肆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惠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惠得公司)、陳忠湧、陳碧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惠得公司邀同被告陳忠湧、陳碧霞、黃建鈞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90萬元及210萬元,詎惠得公司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付,為此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黃建鈞稱:伊只是連帶保證人,對原告起訴沒有意見。被告惠得公司、陳忠湧、陳碧霞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攤還及繳息記錄明細表、郵局存證信函、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黃建鈞所不爭執,被告惠得公司、陳忠湧、陳碧霞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劉英芬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