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65號
- 原告
- 三和飾品工藝社
- 法定代理人
- 劉啓隆
- 被告
- 本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應給付189,056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
⒉被告主張其向原告委託訂製貨物之總額為168,406元,原告有無爭執?
⒊原告於107年7月26日取回貨物之金額為何?
⒋原告同意被告開立折讓單,並因此取消金額141,248元發票請款之理由為何?
㈡被告部分
⒈原告於107年7月26日取回貨物之金額為何?
⒉被告108年7月16日書狀所載「瑕疵退貨」意指為何?此部分金額為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