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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三和飾品工藝社
法定代理人
劉啓隆
被告
本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應給付189,056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

⒉被告主張其向原告委託訂製貨物之總額為168,406元,原告有無爭執?

⒊原告於107年7月26日取回貨物之金額為何?

⒋原告同意被告開立折讓單,並因此取消金額141,248元發票請款之理由為何?

㈡被告部分

⒈原告於107年7月26日取回貨物之金額為何?

⒉被告108年7月16日書狀所載「瑕疵退貨」意指為何?此部分金額為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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