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65號原 告 三和飾品工藝社 法定代理人 劉啓隆 被 告 本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依約應給付189,056元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 ? ⒉被告主張其向原告委託訂製貨物之總額為168,406元,原告 有無爭執? ⒊原告於107年7月26日取回貨物之金額為何? ⒋原告同意被告開立折讓單,並因此取消金額141,248元發票 請款之理由為何? ㈡被告部分 ⒈原告於107年7月26日取回貨物之金額為何? ⒉被告108年7月16日書狀所載「瑕疵退貨」意指為何?此部分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