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757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7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金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4,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47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