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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黃珮如

  • 當事人
    王品叡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888號原   告 王品叡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納裁判費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7 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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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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