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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23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236號

原告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被告
林閎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藍科實業有限公司依租賃契約請求被告林閎寬給付租金,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雖原告提出之租賃合約書上記載雙方如有爭訟合意由本院為一審管轄法院,惟查上開租賃合約書之當事人並非被告,而係訴外人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自不受上開管轄約定之拘束。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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