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威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色子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