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趙金喜
- 訴訟代理人
- 張芷瑄
- 訴訟代理人
- 王柏茹
- 被告
- 冰河森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李健輝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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