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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63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3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訴訟代理人
張芷瑄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告
冰河森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李健輝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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