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6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梁文杏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 元,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25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金額為36,1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 元,尚欠裁判費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