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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葉藍鸚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6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梁文杏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 元,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25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金額為36,1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 元,尚欠裁判費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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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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