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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智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洌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

5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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