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41號
- 原告
- 智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洌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
5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41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
5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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