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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被上訴人
智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於同年4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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