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41號
- 抗告人
-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宗浩
- 原告
- 智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2 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 月8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