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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葉藍鸚

  • 當事人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66號原   告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被   告 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閎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卷附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之票款,訴訟標的為票款請求權,又系爭支票記載付款地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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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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