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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
    鍾瑞琴、佐佐木薰

  • 原告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原   告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琴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佐木薰 訴訟代理人 呂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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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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