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 原告
-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瑞琴
- 訴訟代理人
- 官朝永律師
- 被告
-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佐木薰
- 訴訟代理人
- 呂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