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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給付設計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原告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琴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告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佐木薰
訴訟代理人
呂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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