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原 告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琴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佐木薰 訴訟代理人 呂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