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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給付設計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原告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琴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告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佐木薰
訴訟代理人
呂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該裁定於同年11月1 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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