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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
    鍾瑞琴、佐佐木薰

  • 原告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抗 告 人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琴 相 對 人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佐木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繳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一事,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本院前於107 年11月15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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