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4號
- 抗告人
- 鑫林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瑞琴
- 相對人
- 喜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佐木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款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繳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一事,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本院前於107 年11月15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抗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