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6號
- 原告
-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繼弘
- 訴訟代理人
- 黃夙萱
- 訴訟代理人
- 蔡沛辰
- 被告
- 電火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有馬純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頁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十、十一列關於「被告裝潢家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電火花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