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9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98號
- 原告
- 任培豪
- 原告
-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子軒
- 被告
-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EE TAI CHEUNG(中文名李大章)
- 被告
- 黃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依原告提出之品牌形象設計合約書第12條第2 項約定:「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臺北(應為臺灣之誤載)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