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9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99號
- 原告
- 馬來西亞商思想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智信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偉律師
- 被告
- 昱科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餘1,60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