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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未履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陳奕中

  • 原告
    謝守禮
  • 被告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法人(原名: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327號原   告 謝守禮 被   告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名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未履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被告依兩造締結之微信專案申購契約,提供全部之服務內容為何?提供服務方式為何? ㈡原告給付費用是否為向被告購買系統服務之對價,還是因為被告為原告處理系統認證等事宜之報酬? ㈢原告給付12萬8,000元之費用是針對何項目、何時期之服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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