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未履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5327號原 告 謝守禮 被 告 尚揚峰互聯有限公司(原名毅通互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未履約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簽立為期五年之微信商城公眾平台服務協議(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為原告提供系統服務,使原告可使用微信公眾平台(下稱系爭平台)經營網路商店,原告則給付被告12萬8,000 元之專案費用,被告於簽約時並保證原告販賣之商品未經法院正式判定為偽品之前,絕無停權及下架情事,詎被告自第二年起竟要求原告違法租用大陸人頭身分證為實名認證始能繼續使用系爭平台,原告不同意採取此違法方式,竟無法在系爭平台販售商品,被告已違反系爭契約特約條款,原告自得終止系爭契約並請求被告退還剩餘4 年未履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2,400 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2,400 元。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僅是為原告架設網站商城之系統服務商,並非系爭平台管理者,原告須依系爭平台規範通過實名認證方能在系爭平台販售商品,被告已依約繼續為原告提供系統服務,原告自無由向被告為如聲明所示之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義務,無非以:被告依約應保證原告通過系爭平台實名認證,惟原告於締約後第二年開始未通過系爭平台實名認證而無法使用微信商城等情,為主要論據。經查: 觀諸兩造締結系爭契約時所簽立之微信專案申購書所載申購專案內容:「申購專案:特別專案」、「使用期限:五年期(附第一年認證費)」「費用(含稅):128,000 (第二年起認證費3,600 元由買方付,由毅通互聯有限公司代為處理認證)」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足認兩造締約時已約明原告給付5年專案之費用12萬8,000元僅包含第一年由被告代為向系爭平台申請認證之費用,原告自第二年開始須另付費用委託被告代為處理認證事宜。是原告主張其依約給付12萬8,000 元乃包含被告自第二年開始保證原告獲得系爭平台認證之費用,即難憑採。又原告稱兩造在申購書後附之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書上手寫特約約定「未經法院正式判定為偽品之前,決(應為「絕」之誤)無停權及下架情事」乙情,被告自有保證原告應通過系爭平台實名認證之義務云云,然衡其約款文義乃兩造就原告在系爭平台販賣商品涉及偽品爭議時,原告得否繼續使用系爭平台服務所為之約定,實難單憑此約定推認被告即有保證原告於系爭契約存續期間內均能通過系爭平台認證規範之義務。況參之前開申購書後附之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書「二、相關條款:使用微信公眾平台的服務,公眾號運營者必須閱讀並遵守《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以及《騰訊服務協議》、《騰訊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以及騰訊為此制定的專項規則等。本運營規範是在上述協議及規則基礎上進行解釋和說明,相關內容和舉例旨在幫助公眾號運營者更加清晰地理解和遵守相關協議和規則,以便能夠更加順利地在微信公眾平台進行運營,而不是修改或變更上述協議及規則中的任何條款。」、「三、運營規範... 2.認證規範需遵守《微信公眾平台認證服務協議》及相關認證規則。」、「四、遵守當地法律監管你在使用微信公眾平台服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守當地相關的法律法規,並尊重當地的道德和風俗習慣。如果你的行為違反了當地法律法規或道德風俗,你應當為此獨立承擔責任。」(見本院卷第17頁、第23頁),可徵兩造締約時被告已告知原告應自行遵守系爭平台規範之認證規則等權利義務關係。而原告無法使用系爭平台經營商店乃因其未通過系爭平台所規範實名認證規範,被告迄今仍有繼續依約提供系統服務等情,俱經原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0、71頁),是難認原告無法使用系爭平台乃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義務所致。基上,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契約約定,原告自得終止契約云云,要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終止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所餘費用10萬2,4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