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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蕭志雄

  • 被告
    永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人捷達地產有限公司法人鍾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36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達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雄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0,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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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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