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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369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3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永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上訴人
即被告
捷達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雄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0,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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