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11號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粧 被 告 日昇金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已繳500元 尚餘3,69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