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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411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11號

原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粧
被告
日昇金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錦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餘3,69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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