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15號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劉艾倫 訴訟代理人 曾維民 被 告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陳進德 胡智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