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7號
- 原告
- 東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東
- 被告
- 袁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郁芬
上列當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尚餘90,59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