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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東、陳郁芬

  • 原告
    東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袁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7號原   告 東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東 被   告 袁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芬 上列當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合法異議)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扣除已繳之500 元,尚餘90,59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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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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