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7號原 告 東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東 被 告 袁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芬 上列當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合法異議)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扣除已繳之500 元,尚餘90,59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