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原 告 黃銘泉即益嘉裝璜設計工程行 上列原告黃銘泉即益嘉裝璜設計工程行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