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上 訴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上訴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黃銘泉即益嘉裝璜設計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