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陳雯珊
  •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 上訴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上 訴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上訴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黃銘泉即益嘉裝璜設計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宋德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