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抗 告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抗告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黃銘泉即益嘉裝璜設計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