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53號原 告 周品文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寬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零參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