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6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30號
- 原告
- 憶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明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陳志明返還牌照,惟查,被告陳志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107年6月1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