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被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還款協議書第九條:「本契約一式二份……倘有訴訟,雙方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還款協議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