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
- 原告
-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立雄
- 被告
-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還款協議書第九條:「本契約一式二份……倘有訴訟,雙方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還款協議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