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 原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62號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被   告 蘇育臺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還款協議書第九條:「本契約一式二份……倘有訴訟,雙方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還款協議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官逸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