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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智翔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宏
被告
閎羽有限公司(原名衣塵不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楷傑(原名羅永鈞、羅浩銘)
被告
李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合 計 2,9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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