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700號

給付洗滌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5700號

原告
健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俐婷
被告
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龍
訴訟代理人
温朋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洗滌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2,5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2675 號卷第7 頁,下稱支令卷),嗣於訴訟中陳明同意不收取利息並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2,500 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8、39頁),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清洗飯店備品,自民國107 年2 月份至同年3 月份,共3 期,洗滌貨款總計142,500 元全未支付,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洗滌費用,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的金額沒有意見,但希望原告不要收取利息,願意跟原告和解,但要讓我們分12期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請求金額計算表、統一發票、床布巾洗滌費-現金簽收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洗滌計件單等件為證(見支令卷第11-13 頁、本院卷第41-48 頁),復被告自陳對原告請求的金額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另抗辯希望可以分12期給付云云,應自行與原告洽談,與被告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無涉,被告上開所辯,尚難採憑。

五、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42,5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合 計 1,5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