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7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7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娜蒂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雁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tav Malul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