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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7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7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娜蒂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雁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tav Malul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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