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824號上 訴 人 車洋行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明峯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二四號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㈠上訴人上訴書狀,僅列車洋行有限公司,未列公司法定代理人,上訴不合程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㈡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