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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96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5961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瑩
- 複代理人
- 黃彰玲
- 複代理人
- 俞欣潔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瑩
- 複代理人
- 黃彰玲
- 複代理人
- 俞欣潔
- 被告
- 帝駒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濬宗
- 法定代理人
- 吳仙龍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宗陽
- 被告
- 何宗陽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5961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1日中午12時4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2,955元,及其中新台幣8,235 元自民國107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帝駒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Lexmark CX410DE A4彩色雷射多功能事務機壹台(機號000000000C3FH)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3,053元及其中新台幣5,618元自民國107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2,95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053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一、兩造簽有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如起訴狀所示,經本院依職權酌減違約金後認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請求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為有理由應准,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如主文第六、七項。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三、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