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委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鎮隆 訴訟代理人 黃祈樺 楊文元 被 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原名:黃義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