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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給付廣告委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鎮隆
訴訟代理人
黃祈樺
訴訟代理人
楊文元
被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原名:黃義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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