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 原告
- 英屬蓋曼群島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鎮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祈樺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元
- 被告
-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名辰(原名:黃義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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