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委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鎮隆 訴訟代理人 黃祈樺 楊文元 被 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原名:黃義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姓名「英屬蓋曼群島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