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 原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鎮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祈樺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元
- 被告
-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名辰(原名:黃義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姓名「英屬蓋曼群島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