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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給付廣告委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42號

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鎮隆
訴訟代理人
黃祈樺
訴訟代理人
楊文元
被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原名:黃義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姓名「英屬蓋曼群島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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