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 原告
- 李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于舜律師
- 被告
-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煜穎
- 訴訟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吟律師
- 被告
-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