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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李清華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原   告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 被   告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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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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