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陳家淳
- 當事人李清華、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原 告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 被 告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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