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清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8號 原 告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林于舜律師 被 告 晏昇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煜穎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 被 告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家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一頁第二十四行宣判日期「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 二十九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蘇炫綺